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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业务)

银行询证函

      【产品简述】

      银行询证函及回函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获取被审计单位授权后,直接向渤海银行(下称“我行”)发出询证函,我行针对所收到的询证函,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并直接提供回函的业务。

      被审计单位是指为满足外部审计、评估及其他业务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我行致函,以确认与我行业务往来资信状况的我行单位客户。资产评估机构等其他第三方机构依法获取企业授权后发出的银行询证函参照会计师事务所发出函证要求办理。

      【回函范围】

      我行可受理符合《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4〕2号)相关规定的询证函1-13项及附表。针对审计类询证函第十四项“其他”,注册会计师需列明所需询证的具体事项再发函。如该项未填写具体询证事项,我行将以不询证处理并在回函中划销。如注册会计师需询证我行未公示的其他询证内容,可提前与我行受理机构就询证内容进行沟通。

      我行函证范围不包括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数据,注册会计师需向理财子公司询证其发行的理财产品。

      【受理流程及要求】

      )数字函证

      为提高函证业务办理效率,进一步保障数据安全,请会计师事务所优先选择数字函证方式来函。

      1.我行已接入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中银协函证平台”),接受符合《操作指引》规定的银行询证函(格式一、格式二)与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数字函证。会计师事务所需接入中银协函证平台,被审计单位需开通我行专业版企业网银。

      2.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数字函证时使用的“授权企业网银账户”需为被函证单位已加挂我行企业网银的结算账户账号,且该账户不能为保证金账户、定期账户、农民工工资专户、委托贷款专用账户等不能用于扣款的账户、我行内部账户及他行账户。

      3.数字函证申请应按照一份询证函一个函证基准日填列。询证第3项期间内注销的银行存款账户“函证项起始日期”、“函证项截止日期”可填写日期区间,我行以“函证项截止日期”作为函证基准日;其他询证项“函证项起始日期”应与“函证项截止日期”保持一致,我行以此作为函证基准日。

      4.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数字函证后,请及时通知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我行企业网银客户端完成业务授权,我行将在客户授权通过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函。

      5.我行将在回函完成前通过“授权企业网银账户”收取数字函证费用(如需)。

      6.我行将以“授权企业网银账户”开户行对应的一级分行为主体范围进行回函。

      )纸质函证

      1.我行支持会计师事务所邮寄及经授权的注册会计师跟函两种函证方式,不受理由被审计单位直接提交的询证函。跟函所需材料:会计师事务所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介绍信(包括但不限于被审计单位名称、跟函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等信息)原件,跟函人员信息应与询证函“联系人”信息一致,跟函人员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现场办理函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已实现集中函证的,介绍信可以加盖集中处理机构的印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联系人的,应在介绍信中予以注明。跟函人员直接取走回函的,需配合我行办理现场交接手续。

      2.银行询证函来函应符合《关于印发 <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 的通知》 (财办会〔2024〕2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标准格式及相关规定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及银行询证函(格式二)所列第1-14项及附表格式不可修改(如增加或删除字段)审计业务建议会计师事务所优先选择银行询证函(格式二)。对于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或栏位,应将该项目或栏位用斜线划掉,不应留白。如需函证3项“注销的银行存款账户”应填写注销账户起止日期如有需要额外说明的信息填写第14项“其他”时,需列明具体项目。

      3.银行询证函中会计师事务所回函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函证编号等应当填写完整,不得空白,其中地址及联系方式应填写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填报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我行将按监管要求核实回函地址;电子邮箱准确填写用于接收函证业务通知的工作电子邮箱一份询证函仅可填写一个函证基准日。

      4.银行询证函“本公司谨授权贵行可从本公司XX账号支取办理本询证函回函服务的费用”处应填写在我行开立的活期结算账户作为授权扣款账户,不可为保证金账户、定期账户、农民工工资专户、委托贷款专用账户等不能用于扣款的账户、我行内部账户及他行账户。

      5.银行询证函来函预留签章处应填写日期并加盖被审计单位开户时预留的公章或预留印鉴,多页询证函须加盖骑缝章,骑缝章应为客户预留签章。如银行询证函涉及多个账户且账户的预留签章不同,其中之一为授权扣款账户,来函应加盖授权扣款账户预留印鉴。如遇账户注销、销户签章变更等特殊情况,请具体咨询我行受理机构并配合我行提供签章及资料。

      6.我行受理的银行询证函(格式一)及银行询证函(格式二)将以各一级分行为主体范围进行回函来函填写的收件人(即询证函“抬头”)应填写渤海银行一级分行受理机构对于验资业务询证函,我行根据来函指定账号提供回函数据来函填写的收件人(即询证函“抬头”)可填写渤海银行一级分行受理机构或指定支行,各一级分行受理机构详见下方受理机构信息。

      7.如不满足上述要求存在其他我行无法受理的情形,我行将不予受理,并通过来函填写的电子邮箱等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原函证编号及无法受理的具体原因。涉及缴费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收到我行通知后,须及时提示客户到开户网点进行回函费用缴纳。无法受理的纸质询证函来函原件我行将不予退还会计师事务所如需我行寄送无法受理的纸质询证函,请尽快联系我行受理机构。回函、退函快递费采用到付方式

      【受理机构】

      我行银行询证函采用一级分行集中处理模式其辖属的二级分行及营业网点函证业务均由一级分行集中处理。为防止函件收发风险,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被审计单位开户网点所属地区范围将来函邮寄至对应的渤海银行一级分行受理机构并在寄件上注明询证函联系人(收),函证受理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受理机构

    地址

    收件人

    业务联系电话

    受理地区范围

    天津分行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渤海银行大厦10层

    询证函联系人

    022-58879661、022-58879705

    天津

    北京分行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C座2层

    询证函联系人

    010-66270919、010-66270108

    北京

    杭州分行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体育场路117号凯喜雅大厦

    询证函联系人

    0571-28117705、0571-28119846、0571-28119926

    杭州、绍兴、金华、温州

    宁波分行

    宁波市江北区大闸路188号埃美柯大厦渤海银行一楼

    询证函联系人

    0574-87966391、0574-87966399

    宁波

    太原分行

    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308号

    询证函联系人

    0351-8385105

    太原、长治、大同

    成都分行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金融城南路87号

    询证函联系人

    028-86772037、028-86772006

    成都、资阳、德阳

    济南分行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3号楼

    询证函联系人

    0531-66576583、0531-66576981

    济南、烟台、淄博、济宁、德州

    青岛分行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上实中心T8号办公楼2层渤海银行青岛分行业务营运部

    询证函联系人

    0532-55795210、0532-55795277

    青岛

    上海分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55号

    询证函联系人

    021-50106549、021-50106502

    上海

    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229号1号楼2层

    询证函联系人

    021-51827061、021-51827136

    上海自贸试验区

    深圳分行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88号航天科技广场B座14楼

    询证函联系人

    0755-36806140、0755-36991335

    深圳

    深圳前海分行

    深圳市宝安区海秀路2038号鹏鼎时代大厦B1层渤海银行深圳前海分行

    询证函联系人

    0755-33081987、0755-33027712

    深圳前海

    南京分行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13号

    询证函联系人

    025-83659853、025-89677824

    南京、无锡、徐州分行、南通、常州、盐城、泰州

    苏州分行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10号元联金融中心一楼渤海银行

    询证函联系人

    0512-88878755、0512-88878910

    苏州

    大连分行

    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9-2号

    询证函联系人

    0411-88128887

    大连、营口

    沈阳分行

    沈阳市沈河区迎宾街32号

    询证函联系人

    024-81535523、024-81535525

    沈阳、锦州

    广州分行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7号南雅中和广场18楼

    询证函联系人

    020-22008924、020-22088887

    广州、东莞、佛山、中山、珠海

    长沙分行

    长沙市劳动西路289号嘉盛商务广场

    询证函联系人

    0731-88316127

    长沙、常德、株洲、湘潭

    石家庄分行

    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18号一至三层

    询证函联系人

    0311-66558708、0311-66558630

    石家庄、廊坊、唐山、沧州

    武汉分行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185号、云霞路187号、淮海路249号泛海国际中心(办公A单元33层)

    询证函联系人

    027-85563745

    武汉、荆州、宜昌

    呼和浩特分行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太伟方恒广场B座渤海银行23楼业务营运部

    询证函联系人

    0471-6531627

    呼和浩特、包头

    福州分行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63号利煜外滩中心三楼

    询证函联系人

    0591-38138728、0591-38137096

    福州、泉州、福清

    厦门自贸区分行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屿南四路1-9号两岸贸易中心A栋

    询证函联系人

    0592-5655255、0592-2029705

    厦门

    合肥分行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北一环濉溪路269号

    询证函联系人

    0551-65278865、0551-65278033

    合肥

    郑州分行

    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8号D座渤海银行二楼营运部

    询证函联系人

    0371-55362651、0371-55369517

    郑州

    西安分行

    西安市雁塔区唐延路31号

    询证函联系人

    029-88898662、029-88898817

    西安

    长春分行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2699号渤海银行大厦

    询证函联系人

    0431-81965321、0431-81965329

    长春

    重庆分行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楼渤海银行

    询证函联系人

    023-65853571、023-65853617

    重庆

    海口分行

    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11号国瑞城S5裙楼

    询证函联系人

    0898-65368967、0898-65369076

    海口

    南宁分行

    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裙楼1层渤海银行南宁分行(函证中心)

    询证函联系人

    0771-5729119、0771-5729113

    南宁

    南昌分行

    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中大道1266号翠林大厦首层

    询证函联系人

    0791-86899883、0791-86899909

    南昌

    贵阳分行

    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一期商务区项目9号楼1层1号、半负1层1号(渤海银行贵阳分行业务营运部)

    询证函联系人

    0851-88108252、0851-88108323

    贵阳

    昆明分行

    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391号渤海银行昆明分行15楼业务营运部

    询证函联系人

    0871-66032722、0871-66032717

    昆明

      【回函用章】

      我行纸质函证回函用章为对应分行业务专用章,数字函证回函用章为对应分行业务专用章(电子章)。

      【进度查询】

      (一)“渤海银行”微信公众号“企业服务-询证函进度查询”。

      (二)新版企业网银“特色服务-银行询证函-状态查询”/旧版企业网银“银行询证函-状态查询”。

      【收费标准】

      我行银行询证函业务收费标准按照官方网站公示的“服务收费价目表”执行。

      【投诉与建议】

      如对回函及时性、真实性或对结果有疑问,请向函证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咨询或反馈(工作日9:00-12:00,14:00-17:00),业务投诉请致电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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