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服务投诉热线:
95541 / 4008895541
(信用卡业务)

股东会

      根据本行章程规定,股东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依法行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权:审议批准本行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修改本行章程;对本行上市或其他募集资金安排作出决议;审议批准变更本行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作出决议;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行股份作出决议;审议批准本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对本行发行债券作出决议;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审议批准本行章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不在本行经营范围内的重大担保事项;审议批准不在本行经营范围内且单笔数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20%的重大投资事项;审议批准不在本行经营范围内且单笔数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20%的购买、处置重大资产事项(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处置的应当累计计算);听取董事会就关联交易整体情况的专项报告;对本行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审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法》及《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的其他股东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行使。

      本行股东提名候选董事的程序请参见本行章程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