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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业务)

【小渤讲消保】恶意逃废债,后果远比你想象的严重

  一、基本特征

  恶意逃废债务通常是指一些组织和个人通过虚假宣传、伪造变造材料、恶意教唆、缠诉闹访、技术操控等手段,诱导、协助债务人恶意逃避合法债务,并从中获取利益的行为。该类行为扰乱金融机构正常信贷管理与纠纷处置流程,影响金融纠纷处置秩序与金融市场稳定,滋生诈骗、伪造公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关联犯罪,破坏社会信用环境,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二、表现形式

  (一)资质资格冒充

  具体表现形式:

  ①冒用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第三方催收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名义,通过短视频、朋友圈、短信、电话、社群等渠道,对外宣称自身具备债务处置、停息挂账、减免息费、协商分期、征信修复、债务豁免等官方授权资质,伪造工作证件、授权文书、监管文件、银行内部通知等材料,骗取债务人信任。

  ②冒充专业法律及金融服务主体。无律师执业证、金融服务资质的个人或机构,谎称是执业律师、法务专员、金融顾问、债务规划师、征信修复师,伪造律师函、法务合同、从业资格证书,以专业合规名义承接信用卡、贷款逃废债务业务,宣称可通过专业身份绕过银行合规流程办理债务减免。

  ③挂靠虚假机构包装资质。通过注册空壳公司、套用他人营业执照、挂靠无实际经营的咨询公司、商务公司、财税公司,对外包装为正规债务服务机构,无固定经营场所、无真实从业人员、无金融服务备案,仅通过线上开展有关活动。

  (二)虚假误导宣传

  具体表现形式:

  ①虚构债务处置效果,夸大服务能力。针对逾期、欠款客户,大肆宣传可全额减免本金利息、免除违约金罚息、停息挂账、无限期延期还款、永久停催、消除逾期征信记录、撤销法院诉讼、屏蔽失信执行,承诺无需还款、低额结清、零成本处理债务,刻意隐瞒银行风控规则、监管政策及法律后果。

  ②隐瞒风险责任;虚假承诺兜底保障。刻意隐瞒逾期恶化、征信永久受损、被起诉执行、涉嫌信用卡恶意透支、承担法律责任等风险,承诺“全程包办无风险”“银行不会追责”“不会被起诉执行”,对债务人后续法律、征信、财产风险只字不提。

  ③批量营销、煽动集体逃废债。通过短视频、社群、朋友圈、短信群发等方式,批量向逾期客户推送虚假案例、伪造成功协商截图、虚假客户好评,煽动大量债务人抱团拒绝还款,组织批量恶意投诉、批量协商施压,扰乱银行正常催收及信贷管理秩序。

  (三)伪造变造材料或虚构事实

  具体表现形式:

   ①唆使、协助债务人员编造各类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贫困认定材料、重疾诊疗凭证、失业相关证明、伤残鉴定材料,收入状况证明、受灾情况佐证等,恶意利用金融机构债务纾困帮扶政策,违规申请息费减免、还款展期,规避债务偿还义务。

  ②非法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及印章,伪造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虚构律师函、司法裁判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假借行政、司法机关名义向金融机构施压,违规干预债务处置流程。

  ③擅自篡改银行交易流水、个人征信记录、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法定凭证,通过变造真实资料,恶意逃避债务清偿责任,实施非法逃废债行为。

  ④教唆客户通过资金转移、资产隐匿、虚假交易、恶意分割等多样化手段,将个人或企业资产进行转移、藏匿或变相处置,拒不偿还债务。 

  ⑤人为制造经营异常或破产假象。在企业破产清算等程序中,教唆、协助债务人通过伪造债务、恶意串通、虚假申报、违规注销等手段,虚构资不抵债假象或损害债权人利益。

  (四)不当投诉信访

  具体表现形式:

  ①教唆或替代债务人在短时间内针对同-事项向金融监管部门、信访平台发起批量、重复投诉。

  ②教唆或替代债务人短时间内集中向金融监管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呈现高度同质化。

  ③批量复制与同质化投诉,中介通过捏造金融机构“侵犯个人隐私”“暴力催收”等虚假事实,组织多名债务人提交内容高度雷同的投诉材料,试图通过批量操作给机构施压。

  ④教唆、协助债务人通过信访举报自身伪造贷款资料或银行贷前审查不严、违规放款、贷后管理缺失等,主张贷款债务无效并要求银行解除借贷关系甚至予以赔偿。

  ⑤指导债务人在接听催收电话时,故意使用诱导性或挑衅性话术激怒催收人员,意图让对方作出违规表述,并以此作为向监管部门投诉的所谓“证据”。

  ⑥中介人员通过让债务人邮寄手机卡或设置呼叫转移冒充债务人接听电话、代替投诉,刻意阻断债务人与金融机构的直接沟通路径,防止债务人被机构劝回或识破骗局。

  (五)诱导“职业背债”

  具体表现形式:

  ①片面宣传“低息无息”“无门槛置换”“秒批降息”等虚假内容,隐瞒债务置换的高额成本、违约风险、资质要求,明示或暗示可通过内部通道实现低成本债务优化。

  ②招揽、操控职业背债人群体,通过垫资、伪造资质、虚构经营场景等方式批量办理贷款,将全部债务与风险转嫁给背债人与金融机构。

  ③贷款资金一旦到账,中介会立即以“手续费”“包装费”等名义抽取高额佣金,随后,迅速转移剩余资产并切断所有联系。

  ④针对信用记录良好、具备正常还款能力的正常债务人,通过线上引流、话术洗脑、风险误导等方式,教唆债务人主动放弃履约、恶意拖欠债务,传授逃废债技巧,协助债务人转移资产、规避催收、对抗合规核查,实现无成本逃废合法债务的非法目的。
 

  三、适用行政处置手段的情形和依据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主要违法情形。违法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发布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相关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网信部门管辖的主要违法情形。

  ①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发布虚假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相关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一)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未尽违法信息内容审核义务。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子以通报,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特别严重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2)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九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相关规定,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③在网络平台发布违规引流信息。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相关规定,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规定,网信部门可采取督促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等处置措施

  (三)司法行政部门管辖的主要违法情形。无资质冒充律师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相关规定,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采取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措施。如发现确有律师、律师事务所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情况,可以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四、刑事追责时常用罪名

  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非法经营罪,信用卡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寻衅滋事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