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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渤讲消保】起底“反催收”的层层套路

  一、基本特征

    不正当反催收行为通常以牟利为核心目的,通过误导宣传、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隐瞒真相、恶意信访投诉、恶意制造舆情、对抗司法执行等手段,教唆、代理或协助债务人阻挠、对抗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催收活动。该类行为不仅扰乱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秩序,还会加剧债务人财务风险,最终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侵蚀社会诚信基础。
 

  二、表现形式

  (一)资质冒充

  具体表现形式:

  ①伪装专业身份招揽客户。依托短视频平台、直播平台、社交软件、知识付费平台、论坛社区等线上渠道,虚假宣传自身资质,以“债务规划师”“债务优化师”。“上岸顾问”“专业法务”“征信修复师”“停息挂账顾问”“金融维权专家”等名义,或冒充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等职业身份,开展业务。

  ②冒用权威机构名义虚假背书。冒用司法机关、监管部门、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等单位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或背书,或虚构与金融机构、催收机构、监管部门存在内部合作关系、内部减免渠道、特殊协商权限,骗取债务人信任。

  ③冒用身份阻断正常沟通渠道。无真实有效授权或不具备法定代理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债务人代理人名义有偿开展信访投诉、协商谈判等活动,拒绝提供债务人真实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身份信息,或阻止债务人与金融机构直接联系核验。

  ④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施压。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律师函、司法裁判文书等材料,冒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名义向金融机构施压或提供虚假材料。

  (二)虚假营销宣传

  具体表现形式:

  ①发布虚假夸大内容。在各类线上平台发布“国家最新规定”“百分百债务减免”“永久停催”“修复征信逾期”“内部渠道协商”“资产包X折化债”“先退费后付费”“不成功不收费”等虚假、夸大宣传内容,虚构成功案例骗取债务人信任。 

  ②错   误解读政策法规。故意曲解法律条文原意,歪曲“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等合规政策的适用条件,公开宣扬“凭本事借的钱不用还”“恶意透支无需偿还”等错误言论,传播对抗合法催收的错误理念。   

  ③作出不实服务承诺。以“维权不成功不收费”为噱头虚假承诺,刻意隐瞒伪造材料、恶意信访投诉的法律风险,诱导债务人签订非法代理协议;未达成约定承诺时,以“已提供部分服务”“继续延期服务”等各种借口拒绝退费。

  (三)虚构事实

  具体表现形式:

  ①伪造各类证明材料。教唆、协助债务人伪造、变造贫困证明、重大疾病诊断证明、失业证明、伤残证明、收入证明、受灾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各类证明文件,虚构困难情形,利用金融机构纾困政策申请息费减免、延期还款或债务重组;与殡葬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居委会等单位内部人员勾结,违规开具虚假死亡证明、医学鉴定意见书、无收入证明等文书。

  ②篡改伪造证据材料。篡改通话记录、聊天记录,恶意剪辑、拼接催收通话录音,甚至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深度伪造音视频材料,伪造催收人员辱骂、威胁、骚扰无关第三方的虚假证据;篡改银行流水、征信报告等金融凭证。

  ③捏造投诉索赔事由。捏造金融机构暴力催收、泄露个人信息、违规放贷、违规收费、信息披露不充分、征信报送错误等虚假事实,作为信访投诉、索赔谈判或逃避债务的依据。

  ④制造虚假债务规避情形。教唆、协助债务人转移资产、虚假离婚、虚假破产,恶意规避债务执行。

  ⑤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批量生成法务函件。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大语言模型)批量生成“律师函”“债务重组建议书”等法务函件,文书未加盖合法印章,凭借“专业”外观形成误导。

  (四)不当获利

  具体表现形式:

  ①收取高额不合理费用。向债务人收取高额前置服务费,通常为债务总额的5%—20%,同时按协商减免金额的20%—30%抽取高额分成,部分机构收费比例显著高于上述区间;以“保证金”“诚意金”“资料费”等名义收取各类名目繁多的不合理费用,无论服务是否达成约定效果均不予退还。

  ②实施双向诈骗行为。一方面骗取债务人服务费后失联或消极履行服务义务,另一方面以债务人名义向金融机构索要赔偿后截留、侵占资金,或者诱导债务人将本应偿还金融机构的资金转入非金融机构官方指定的第三方账户。

  ③骗取敏感信息用于犯罪。以“代还款”“债务优化”等名义,骗取债务人身份证、银行卡、实名电话卡、U盾等核心身份与支付结算工具信息,实施电信诈骗、洗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违法犯罪活动。

  ④非法贩卖个人信息。非法收集、存储、贩卖债务人个人信息,用于金融及其他领域“黑灰产”活动。

  ⑤以信访投诉要狭牟取利益。以向监管部门信访投诉为要狭,逼迫金融机构满足息费全额减免、超长免息分期、撤销征信逾期记录、超额赔偿等超出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的不合理诉求,甚至向金融机构索要“封口费”。

  ⑥恶意利用个人信息查阅权实施敲诈勒索。组织、教唆、代理债务人恶意滥用《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的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集中要求金融机构在30日内提供数年全部催收录音、还款流水、授信评估报告、办卡合同、分期协议、加盖公章的息费计算规则和息费明细、服务费发票等超出合理范围的信息,利用金融机构因技术限制、工作量剧增等原因难以在合理期限内完整提供的困境,以“侵犯个人信息权益”为由向金融机构索要现金赔偿。

  (五)不当维权

  具体表现形式:

  ①恶意信访投诉施压。代理或教唆债务人就同一事项向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信访部门、12345热线等多渠道重复、密集信访投诉;无任何实质证据或歪曲事实伪造证据反复缠访、闹访,甚至扬言集体上访、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实信息制造舆情,逼迫金融机构让步;拒绝与金融机构沟通核实,直接向多部门越级信访。

  ②对抗合法催收活动。教唆债务人故意失联、拒接催收电话、更换联系方式、设置电话拦截屏蔽所有催收来电,或将电话呼叫转移至由中介控制的设备,由中介冒用债务人“配偶”“直系亲属”“公司法务总监”等身份,以涉及个人隐私、非本人经办为由阻断金融机构与债务人的正常催收沟通;故意使用挑畔、辱骂话术激怒催收人员,诱导其出现言语违规、情绪失控等行为,随后截取片段录音作为违规证据恶意投诉;组织多人恶意骚扰、辱骂催收人员,拨打催收人员私人电话、发送骚扰信息,甚至人肉搜索、威胁恐吓催收人员及其家属。

  ③对抗司法执行程序。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调解协议,通过虚假诉讼、执行异议等方式恶意拖延、对抗司法执行。

  ④恶意拒绝承认合法债权变更。代理或教唆债务人拒绝承认合同约定的合法债权转让、债务代偿事宜;无视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债权转让通知方式,拒不认可金融机构通过法定或合同约定渠道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及内容;以“未收到个人书面通知”等无法律依据的理由,恶意信访投诉。

  ⑤组织集体抱团逃废债。组织、煽动债务人集体抱团逃废债,通过线上群组统一行动制造群体性事件,编造不实信息、煽动舆情,恶意毁金融机构声誉。

  ⑥针对金融机构一线员工恶意举报施压。代理或教唆债务人捏造事实,批量向金融机构内部、监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催收人员、客户经理等一线金融机构员工个人,意图通过影响金融机构员工职业发展、考核评优、职务晋升等方式进行职业打压,逼迫金融机构在个案中作出不合理让步。
 

  三、适用行政处置手段的情形和依据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主要违法情形违法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发布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相关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网信部门管辖的主要违法情形。

  ①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发布虚假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相关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一)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规定,予以查处。

  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未尽违法信息内容审核义务。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子以通报,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特别严重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规定,予以查处。

  (2)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九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相关规定,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规定,予以查处。

  ③在网络平台发布违规引流信息。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相关规定,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规定,网信部门可采取督促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等处置措施。

  ④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相关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规定,予以查处。

  (三)公安机关管辖的主要治安违法情形。

  ①威胁、侮辱、诽谤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及千扰他人正常生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②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及出租出借他人非法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出租、出借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供他人非法使用的;(三)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④寻畔滋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曰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畔滋事行为”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⑤敲诈勒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或者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相关规定,子以处罚。

  (四)无资质冒充律师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相关规定,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采取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措施。如发现确有律师、律师事务所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情况,可以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四、刑事追责时常用罪名

  不正当反催收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非法经营罪,信用卡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寻畔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