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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业务)

【小渤讲消保】从套路到防范,一文讲透非法贷款中介那些事儿

  一、基本特征

  非法贷款中介行为的基本特征是:在提供贷款业务有关咨询、辅导、撮合、代办等中介服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通过欺骗误导、虚构事实、伪造材料等手段,实质从事贷款服务领域营销获客、增信担保、垫资“过桥”、支付结算等,非法占有贷款人和借款人单方或双方资产。此类行为对社会、金融市场和参与金融消费者均造成负面影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削减政策调控效果。
 

  二、表现形式

  (一)虚假营销宣传

  利用电话通讯、短信彩信、互联网平台、社交软件、移动应用、网络链接与二维码等线上渠道,及在地铁口、公交站、商场门口等人流密集区或居民小区、产业园区摆摊设置广告牌、散发传单等线下渠道,通过冒用金融机构名义、欺诈或引人误解等方式对信贷产品或信贷服务进行营销宣传,使金融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消费行为决策,对金融机构的信誉和正常经营造成损害。

  具体表现形式:

  ①冒用金融机构名义。未依法作为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受托人的主体,冒用、擅自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的注册商标、招牌字号、宣传广告或册页,假冒银行渠道部、信贷部、助贷中心等名号,宣传“银行内部经理代办”“关系贷优先放款”“独家低息通道”“秒批到账”等。部分非法贷款中介仿造金融机构硬件设施,并将营业地址定位设置在附近银行机构,或在地图 APP上直接注册为某银行的签约地点,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会客区、洽谈室等对外开放区域进行洽谈、签约,诱使消费者误认其为银行机构的内设部门,使用其提供的服务。

  ②片面宣传低门槛、低利率、高额度等,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营销宣传。营销宣传时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隐瞒限制条件,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明示或暗示作出保证性承诺等。如在自媒体平台上发布“无抵押无担保”“包批贷”“低息无息”“凭身份证就能放款”“负债高100%批款”“不查资质放贷”“收入证明直接找个公司或朋友开一个”“流水不够,就让多个朋友转账,备注货款或分红”等不实信息,营造“门槛低”“放贷快”“成本少”假象,实际收取高额手续费、服务费和垫资费等,导致消费者实际融资成本大幅增加,造成经济损失。

  ③不当诱导套利。诱导金融消费者申请与其实际借款用途、偿还能力等不相符的货款,导致信贷资金实际用途与约定用途不符或流向限制性领域。如以“债务优化”“贷款置换降息”“经营贷置换房贷”“比房贷还便宜”“帮助解决债务困境”等名义,号称可以办理“无抵押信用贷款"。协助办理相关手续,获取消费者信任,以“包装运作”为借口或以担保费、沟通费等名目,索要高额中介费,诱导借款人将已有贷款违规转换为利率更低的经营性或其他消费类贷款。

  ④虚假引流获客。通过发布虚假或不实信息、雇佣网络刷手、操纵评论私信等手段,诱导金融消费者点击链接、访问特定网站、平台、应用或线下经营主体,达到引流或推广目的。如表面传授“低息贷款”“轻松办贷款”等技巧,在主页挂载“客服私信”链接、引导评论“要贷款+1”后点对点推销、发布“点击测额度”浮动弹窗等,引导消费者至后台私信沟通。

  (二)虚构事实

  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串通,主导或参与包装伪造材料、隐瞒真实情况、虚构情节或贸易背景,骗取金融机构授信。部分非法贷款中介串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输送经济利益,审批通过存在无实际经营、借款用途违规、资料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的贷款申请事项。

  具体表现形式:

  ①“AB贷”骗局。诱导资质不足的A寻找征信良好的B以“担保人”“委托收款人”“证明人”“还款监督人”身份协助,使用精心设计的话术,向A、B灌输由A直接借款、B仅帮助增信、代为过账的假象,模糊、隐瞒实际由B借款并对金融机构承担还款义务的关键事实,诱导B完成贷款申请,并将钱款转与A。A基于中介帮助自己借款的错误认识支付高额服务费,中介辅以签订确认书、出具收据等,掩盖自己骗取高额服务费的真实目的。

  ②包装骗贷。一类是“非法信用包装”,通过虚假交易或流水包装信用资质,如公积金缴存、社保缴存、收入证明、法人缴税记录、房产信息等,以壳公司交易包装股东、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增强个人信用资质。另一类是“模拟交易场景”,如虚构购车、装修等大额消费场景,通过出具虚假贸易合同、伪造经营场所、提供关联企业委托支付等手段伪造贷款用途。

  ③高评高贷。人为抬高押品价值,配合借款人套取信贷资金,推高实际信货风险敞口。

  ④主导或参与“职业背债”。以欺骗诱导等方式招揽“背债人”,通过垫资、伪造收入证明或制作虚假流水等手段以“背债人”名义办理贷款,抽取高额分成。将相关债务和风险转嫁给“背债人”和金融机构。

  (三)不当收费得利

  具体表现形式:主观上具有非法有金融机构或借款人资产的目的。

  ①质价不符。虚构无履约可能或完全不存在的服务项目收取费用、收取费用后不提供相应服务、收取未予在合同中表明的费用、利用虚假或者令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计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或通过不合理的“信息审核费”“贷后服务费”“风险保证金”等形式变相收费或提高收费标准等。

  ②截留贷款。以收取手续费、利息、保证金、管理费等为由,在贷款发放时前置扣除借款总额一定比例的本金,导致借款人实际获取贷款资金低于甚至远低于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

  ③贷需不符。不顾借款人意愿和还款能力,怂恿借款人从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或网贷平台申请贷款,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多头借贷,并以此收取服务费用。

  ④高利转贷。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收取高额利息或费用。
 

  三、适用行政处置手段的情形和依据

  (一)冒用金融机构名义。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以行政处罚。对于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行为,可以按照《关于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根据违法行为具体情况,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依法查处。

  (二)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为了吸引潜在的借款人,通过非法途径收集、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如姓名、手机号码、信贷资料)等用于精准营销,或在提供服务中过度收集信息并未经授权使用或出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该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据该法第六十六条对相关组织和个人处以行政处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以行政拘留。

  (三)违规从事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根据《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受金融机构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应当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进行,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获得金融机构授权同意。根据该办法第三十五条,任何机构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为非法金融活动或者违规金融业务开展网络营销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后,由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四)欺诈消费者。教唆、诱导、欺骗消费者基于非真实意思表示达成“服务协议”,涉及诈骗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以拘留或罚款。

  (五)伪造公文、银行流水或证件。存在制作虚假的银行流水、收入证明、营业执照、房产证明等情节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以行政处罚。
 

  四、刑事追责时常用罪名

  非法贷款中介行为涉及罪名主要包括: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高利转贷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