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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银行关于完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调整机制的公告

尊敬的渤海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有关要求,现就完善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存量房贷”)利率定价调整机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存量房贷定价调整机制

  (一)调整范围

  我行已发放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含首套、二套及以上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

  (二)调整内容

  符合调整范围的客户可向我行申请变更借款合同中的定价条款约定,具体包括:

  1.调整贷款利率在LPR基础上的加点值(以下简称“加点值调整”,可为负值);

  2.变更重定价周期的约定。

  对于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个人住房贷款,如需申请变更借款合同定价条款约定,须先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以下简称“固定基准转浮动”)。转换时,加点值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的差值。转换成功后,在贷款剩余期限内,不能申请转回按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

  (三)调整规则

  1.加点值调整

  存量房贷利率加点值比全国新发放贷款利率平均加点值高30BP以上的,可申请调整加点值;调整后的加点值不低于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且不低于所在城市房贷利率加点下限(如有)。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该利率对应季度内各月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

  具体触发条件为:存量浮动利率客户执行的LPR加点值>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该利率对应季度内各月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30BP。

  2.变更重定价周期

  存量房贷客户可申请变更重定价周期,可选择按三个月、按六个月或按一年重定价。新的重定价日从原合同重定价日起算,按每满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的对日确定。重定价周期变更后,原合同重定价日在某周期的对应月份无相应对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重定价日。在借款合同期内,重定价周期只能变更一次。

  二、办理方式

  (一)加点值调整

  2024年11月1日起,符合调整条件的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可联系原贷款经办机构,或渤海手机银行“贷款-我的贷款”提出申请,办理成功后,新约定的加点值在办理成功当日生效。利率调整生效日起按新的利率加点值执行,利率调整不溯及既往。

  符合加点值调整条件、但存在贷款拖欠的客户,需联系原贷款经办机构咨询和办理。

(二)固定基准转浮动

  2024年11月1日起,申请固定基准转浮动的客户,可联系原贷款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办理成功当日生效。完成固定基准转浮动的客户可按加点值调整的办理方式进行申请加点值的调整。

  (三)“二转首”贷款处理

  北京、上海、深圳地区的二套房及以上且符合当地政策要求的存量房贷客户,联系原贷款经办机构查询是否符合当地首套房贷款政策,如已符合当地首套房政策及二套转首套政策,可向原贷款经办机构申请调整为首套房,经原贷款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当日生效。

  (四)变更重定价周期

  我行将于2024年11月15日起,开始受理重定价周期变更申请。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可以通过渤海手机银行“贷款-我的贷款”,按系统提示自助办理。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在办理成功当日生效。

  如有需要,客户也可按上述时间安排,联系原贷款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上述业务。

三、温馨提示

  (一)为尊重您的合同权利,保护您的消费者权益,敬请关注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利率政策栏目每季度第一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值。

  (二)我行协商调整合同定价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我行没有委托官方渠道以外的任何机构、人员代为办理,请广大客户谨防各种形式的诈骗,保障财产和信息安全。

  (三)如有相关政策调整,以我行最新公布政策为准。

  如有任何疑问,敬请拨打95541或联系原贷款经办机构,我行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公告。

  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渤海银行的大力支持!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10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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