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约定条款(2023年12月版本)
重要提示:如您不接受以下条款,或者无法准确理解以下条款,请您立即停止申请办理渤海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如您需就以下条款进行咨询或投诉,请拨打渤海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电话4008895541。
渤海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约定条款
(2023年12月版本)
渤海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渤海银行”)申请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以下简称“现金分期”),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业务约定条款,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一、基本规定
(1)不得以任何形式进入证券市场,或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有价证券与期货等投机经营、民间借贷等;
(2)不得用于房地产领域,如房地产项目开发、购买住房等;
(3)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
(4)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如偿还信用卡等;
(5)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情况。
本行将对持卡人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监控,请持卡人妥善保存相关消费凭证,以备本行查验,如发现持卡人违反资金使用用途,或资金交易疑似出现监管禁止行为或我行认定的风险特征时,本行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交易、降低额度、止付账户等风险管控措施,有权直接提前终止持卡人的现金分期并通知持卡人一次性清偿未偿还和未到期的全部分期本金及相关息费(包括但不限于分期利息、透支利息及复利、逾期还款产生的违约金等)。
6.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可以通过渤海银行客服热线电话(4008895541,下同)、渤海银行手机银行、渤海银行微信公众号、渤海银行小程序或渤海银行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请。
二、持卡人权利和义务
现金分期利率标准会随不同时期产生变化,每期利率范围在0-1.5%。每期实际收取的分期利息=分期总利率*本金/期数,对应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最高不超过18.25%(该近似折算年化利率用单利计算仅供参考,实际年化利率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还款方式等不同情况而略有差异),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公式为:
其中n为年内还款频率(例如,每月还款一次则n为12),由此计算的IRR即为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如持卡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以上年化利率)。
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业务且办理成功的,每笔现金分期业务所对应的分期利息的具体收取方式、分期利率、折算后年化利率,以持卡人申请当笔现金分期时,申请页面上的提示或显示(或渤海银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提示及告知)为准。
5.现金分期的期数最高为24期,具体可选期数以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时,相应的申请页面展示(或渤海银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提示及告知)为准。现金分期办理成功后,每期应还的本金将于办理成功之日后的首个账单日开始逐期按申请期数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单,每月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单的现金分期本金(即每月分摊的现金分期本金)=截至该月信用卡账单日,持卡人尚未分摊的现金分期本金总余额/剩余分期期数。
6.持卡人每月应还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的记账日为持卡人信用卡账单日。持卡人须按信用卡账单所列金额在每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欠款。持卡人在每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偿还账单所列的当期全部应还款额时,当期现金分期应还本金仅在当期享受免息期;持卡人若在每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含)前未按账单所列的当期全部应还款额全额偿还欠款时,当期现金分期应还本金不再享受免息期,从当期账单日计收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分期利息不计收复利。
7.持卡人每月应平均摊还的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四舍五入精确至分(具体而言,不能被还款期限整除的差额部分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到“分”位后,剩余部分计入剩余应还款额,以此类推,直至最后一期全部结清)。如持卡人未按账单所列偿还现金分期应还款项,持卡人应按照《渤海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渤海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项下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和违约金。
8.持卡人账户中的溢缴款不能直接用于提前清偿剩余现金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
9.持卡人已成功办理现金分期,如申请提前终止现金分期的,应致电渤海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电话或以渤海银行认可的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现金分期只能申请全部提前终止,不得申请部分提前终止。现金分期提前终止的,持卡人应按截至提前终止日,当笔现金分期项下尚未分摊的分期本金总余额的3%向渤海银行支付提前终止违约金,但违约金金额最高不超过按原分期方案还款(即不再提前终止现金分期)的情形下,持卡人全部剩余分期利息。未到期的分期本金提前到期,且提前到期的分期本金,以及现金分期提前终止违约金将在提前终止当日全部记入当期最低还款额。持卡人申请提前终止现金分期并经渤海银行审核同意后,不得撤销。
10.申请现金分期,现金分期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不计算积分。
11.如因持卡人借记卡一类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而影响款项划转的相应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12.已办理的现金分期不会因持卡人的信用卡到期失效、续期、更换或销卡而改变或终止。
13.如果持卡人在现金分期进行期间申请注销信用卡账户的,则视为持卡人申请提前终止现金分期,持卡人应按照本业务约定条款第二条第9款以及领用合约项下约定,偿还剩余分期本金、分期利息、提前终止违约金以及信用卡账户项下欠付的其他全部款项,信用卡账户欠款偿清后方可办理注销信用卡账户。
三、渤海银行权利和义务
5、渤海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渤海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等需要对现金分期业务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包括本业务约定条款及费用标准进行变更,或对现金分期业务进行提前终止等,上述调整将于实行前通过本行营业网点、渤海银行网站进行公告,并可视情况同时采取其他补充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等,公告期满或通知后规定期限内无异议则正式生效,公告或通知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或通知后规定期限届满,未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的,视为持卡人同意有关变更。如现金分期业务提前终止的,持卡人应在提前终止日的最近下一个账单日支付全部剩余分期本金,未收取的分期利息不再收取。
持卡人在公告生效后办理现金分期且成功放款的,适用公告后经变更的业务约定条款。
6、渤海银行向持卡人收取的全部息费(包括但不限于分期利息、年费、透支利息及复利、违约金等)均包括增值税。
四、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