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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银行信用卡场景类专项分期业务约定条款(2023年12月版本)

  重要提示:如您不接受以下条款,或者无法准确理解以下条款,请您立即停止申请办理渤海银行信用卡专项分期业务。如您需就以下条款进行咨询或投诉,请拨打渤海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电话4008895541

渤海银行信用卡场景类专项分期业务约定条款

(2023年12月版本)

  渤海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渤海银行”)申请信用卡场景类专项分期业务(以下简称“专项分期”),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业务约定条款。

  一、基本规定

  1、 专项分期是指持卡人使用渤海银行信用卡申请固定额度外的大额专项分期额度(以下简称“专项额度”),经渤海银行审批通过后,可通过渤海银行指定渠道将专项额度划转至持卡人指定消费的商户账户内,持卡人按约定还款并支付一定分期利息的业务。

  2、 固定额度是指信用卡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信用额度。专项额度是指渤海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评估状况和分期消费需求核定的在固定额度外的仅限于我行准入的特定消费场景或渠道消费的信用额度,申请金额币种仅限人民币。该额度为审批通过即放款至持卡人指定的商户账户内,一次性使用的额度。具体可申请额度以产品规格为准。

  3、 专项分期仅限于信用卡账户和信用卡片状态正常(含未激活状态)、信用记录良好的渤海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申请,不适用于附属卡、公司卡、公务卡和单位卡持卡人。

  4、 持卡人申请专项分期成功后,款项到账时间以系统处理时间为准。

  5、 持卡人申请的专项额度仅可用于持卡人向渤海银行提交的相应申请表或放款申请时所选择消费场景的资金消费用途。

  二、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持卡人知悉并同意如实填写申请信息、签署申请表(如需),连同相关申请资料一并提交渤海银行渤海银行有权留存所有相关申请材料。

  2、 持卡人成功申请专项分期且渤海银行审批后同意放款的,一经放款,持卡人即不得对分期金额及期数进行变更或撤销,但持卡人仍享有根据本业务约定条款,申请提前终止专项分期的权利。

  3、 持卡人成功申请专项分期并放款成功的,应按专项分期放款成功的金额的一定比例向渤海银行支付分期利息。专项分期利息收取方式为“按月收取”。 “按月收取”指在专项分期放款成功后,按所选期数对应的分期利率,在专项分期成功放款后的每个账单日,于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内每月扣除相应分期利息,分期利息的收取次数与分期期数一致。“按月收取”的情形下,每期分期利息的记账日,为分期还款期限内对应每月的信用卡账单日,每月扣收并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单的专项分期利息(即每月分摊的专项分期利息)=截至该月信用卡账单日,持卡人尚未分摊的专项分期利息总余额/剩余分期期数

  专项分期利率标准会随不同时期产生变化,每期利率范围在0-1.5%每期实际收取的分期利息=分期总利率*本金/期数对应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最高不超过18.25%(该近似折算年化利率用单利计算仅供参考,实际年化利率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还款方式等不同情况而略有差异),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公式为:

  其中n为年内还款频率(例如,每月还款一次则n12),由此计算的IRR即为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如持卡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以上年化利率)。

  持卡人申请专项分期业务且渤海银行成功放款的,每笔专项分期业务所对应的分期利息的具体收取方式及分期利率、折算后年化利率,以持卡人申请当笔专项分期时,申请表或申请页面上的提示或显示(或渤海银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提示及告知)为准。

  4、 专项分期具体可选期数以持卡人申请专项分期时,相应的申请表或申请页面展示(或渤海银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提示及告知)为准专项分期放款成功后,每期应还的本金将于放款日后的首个账单日开始逐期按申请期数平均记入持卡人提供给渤海银行的信用卡账户内,每月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单的专项分期本金(即每月分摊的专项分期本金)=截至该月信用卡账单日,持卡人尚未分摊的专项分期本金总余额/剩余分期期数

  5、 若信用卡与专项分期一并申请且持卡人选择直接放款,则专项分期放款成功后,持卡人应还本金及分期利息将计入届时新核发的信用卡账户内,持卡人另行指定的除外。

  6、 持卡人每月应还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的记账日为持卡人信用卡账单日。持卡人须按信用卡账单所列金额在每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欠款。持卡人在每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偿还账单所列的当期全部应还款额时,当期专项分期应还本金仅在当期享受免息期;持卡人若在每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含)前未按账单所列的当期全部应还款额全额偿还欠款时,当期专项分期应还本金不再享受免息期,从当期账单日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分期利息不计收复利。

  7、 持卡人账户中的溢缴款不能直接用于提前清偿专项分期剩余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

  8、 持卡人每月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四舍五入精确到分(具体而言,不能被还款期限整除的差额部分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到“分”位后,剩余部分计入剩余应还款额,以此类推,直至最后一期全部结清)。如果持卡人未按账单所列偿还专项分期应还款项,持卡人应按照《渤海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渤海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项下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和违约金。

  9、 持卡人已成功办理专项分期,如申请提前终止专项分期的,应致电渤海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电话(4008895541,下同)或以渤海银行认可的其他方式提出申请。专项分期只能申请全部提前终止,不得申请部分提前终止。专项分期提前终止的,持卡人应按截至提前终止日,当笔专项分期项下尚未分摊的分期本金总余额的3%渤海银行支付提前终止违约金,但违约金金额最高不超过按原分期方案还款(即不再提前终止专项分期)的情形下,持卡人全部剩余分期利息。专项分期提前终止的,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未到期的分期本金提前到期,且提前到期的分期本金,以及专项分期提前终止违约金将在提前终止当日全部记入当期最低还款额。持卡人申请提前终止专项分期并经渤海银行审核同意后,不得撤销。

  10、 申请专项分期,专项分期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不计算积分。

  11、 已办理的专项分期不会因持卡人的信用卡到期失效、续期、更换或销卡或销户而改变或终止。

  12、 如果持卡人在专项分期进行期间申请注销信用卡账户的,则视为持卡人申请提前终止专项分期,持卡人应按照本业务约定条款第二条第9款以及领用合约项下约定,偿还剩余分期本金、分期利息、提前终止违约金以及信用卡账户项下欠付的其他全部款项,信用卡账户欠款偿清后方可办理注销信用卡账户。

  13、 持卡人同意专项分期申请成功后在信用卡正常或未激活状态下将专项分期款项划转至指定的受托支付账户内。

  三、渤海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1、 渤海银行有权对持卡人专项分期的申请进行独立审核,有权独立决定持卡人专项分期申请是否通过,持卡人申请成功后渤海银行按照受托支付的方式将款项支付到指定的商户账户内。渤海银行有权对持卡人申请放款的专项分期实际用途进行相应核实,并有权要求持卡人承担相应配合义务。

  2、 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出现账务逾期,经催收未还的,或按《渤海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渤海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被强制停卡或违反渤海银行相关规定,或因信用卡账户被冻结等任何原因变为不正常,或渤海银行认为其资信状况发生恶化,致使持卡人不再适合进行专项分期等情况时渤海银行有权直接提前终止持卡人的专项分期并通知持卡人一次性清偿未偿还和未到期的全部分期本金及相关息费(包括但不限于分期利息、透支利息及复利、逾期还款产生的违约金等)。

  3、 渤海银行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费用标准、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费用标准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渤海银行营业网点、渤海银行网站(www.cbhb.com.cn,下同)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持卡人明示。渤海银行发布的生效公告内容构成本业务约定条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业务约定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4、渤海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渤海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等需要对专项分期业务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包括本业务约定条款及费用标准进行变更,或对专项分期业务进行提前终止等,上述调整将于实行前通过渤海银行营业网点、渤海银行网站进行公告,并可视情况同时采取其他补充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等,公告期满或通知后规定期限内无异议则正式生效公告或通知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公告期满通知后规定期限届满,未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的,视为持卡人同意有关变更

   如专项分期业务提前终止的,持卡人应在提前终止日的最近下一个账单日支付全部剩余分期本金,未收取的分期利息不再收取。

  持卡人在公告生效后办理专项分期且成功放款的,适用公告后经变更的业务约定条款。

  5、渤海银行向持卡人收取的全部息费(包括但不限于分期利息、年费、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均包括增值税。

  四、其他

  1、 申请办理专项分期业务前,持卡人应认真阅读本业务约定条款内容,对本业务约定条款有疑问的,持卡人应在申请办理专项分期业务前致电渤海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电话进行详细询问和了解。持卡人申请办理专项分期,即表示其已仔细阅读并同意接受本业务约定条款的所有内容,持卡人对以上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

  2、 其他未尽事宜依据《渤海银行信用卡章程》、《渤海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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