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约定条款(2022年12月版本)
重要提示:如您不接受以下条款,或者无法准确理解以下条款,请您立即停止申请办理渤海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如您需就以下条款进行咨询或投诉,请拨打渤海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电话4008895541。
渤海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约定条款
(2022年12月版本)
渤海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渤海银行”)申请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账单分期”),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业务约定条款。
一、基本规定
1、账单分期是持卡人使用渤海银行信用卡进行网上/刷卡消费后,向渤海银行申请将已出账单当期消费中的一定金额进行分期偿还,经渤海银行核准后,由持卡人在约定期限内按月平均摊还,并支付一定分期利息的业务。
2、账单分期仅限信用卡账户和信用卡卡片状态正常的渤海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申请。
3、不得使用临时额度办理账单分期。
4、账单分期申请金额币种仅限人民币,持卡人每个账期内只可成功申请一次账单分期,每次的申请金额不超过持卡人当期账单人民币消费总欠款金额的90%,持卡人申请本业务的最低和最高可分期金额,以申请渠道的实际展示结果为准(或渤海银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提示及告知)。
5、不得申请账单分期的交易有:
(1)依据《渤海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渤海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之约定收取的年费、利息、违约金、取现手续费、分期利息等费用;
(2)经营性交易、转账交易、取现交易、分期交易、金融交易、缴纳罚款、纳税、法庭费用、保释金和债券、使领馆收费等;
(3)渤海银行指定的其他项目。
6、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应在账单日次日起至该账单到期还款日前的第2个自然日之间提出。持卡人可以通过渤海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电话(4008895541,下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或渤海银行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请。
二、持卡人权利和义务
1、持卡人知悉并同意如实填写申请信息,连同相关申请资料一并提交渤海银行,渤海银行有权留存所有相关申请材料。
2、持卡人对渤海银行成功受理的账单分期,不能进行撤销,也不能对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但持卡人仍享有根据本业务约定条款申请提前终止账单分期的权利)。同时,持卡人不能对未偿还的分期余额再次申请分期付款。
3、账单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将全额占用持卡人的固定额度(固定额度是指信用卡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透支限额,不含临时额度),根据持卡人每月实际偿还的每期本金及分期利息金额等额恢复信用卡固定额度,直至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余额。
4、持卡人成功办理账单分期的,应按该笔账单分期本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向渤海银行支付分期利息。账单分期利息的收取方式为“按月收取”。“按月收取”指在账单分期办理成功后,按所选还款期数对应的分期利率,在账单分期办理成功后的每个账单日,于信用卡账户内每月扣除相应利息,利息的收取次数与分期期数一致。“按月收取”的情形下,每期分期利息的记账日,为分期还款期限内对应每月的信用卡账单日,每月扣收并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单的账单分期利息(即每月分摊的账单分期利息)=截至该月信用卡账单日,持卡人尚未分摊的账单分期利息总余额/剩余分期期数。
账单分期利率标准会随不同时期产生变化,每期利率范围在0-1.5%。每期实际收取的分期利息=分期总利率*本金/期数,对应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最高不超过18.25%(该近似折算年化利率用单利计算仅供参考,实际年化利率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还款方式等不同情况而略有差异),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公式为:
其中n为年内还款频率(例如,每月还款一次则n为12),由此计算的IRR即为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如持卡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以上年化利率)。
持卡人成功办理账单分期的,每笔账单分期业务所对应的分期利息的具体收取方式、分期利率、折算后年化利率,以持卡人申请当笔账单分期时,申请页面上的提示或显示(或渤海银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提示及告知)为准。
5、账单分期的期数最高为36期,具体可选期数以持卡人申请账单分期时,相应的申请页面展示(或渤海银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提示及告知)为准。账单分期办理成功后,每期应还的本金将于办理成功之日后的首个账单日开始逐期按申请期数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单,每月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单的账单分期本金(即每月分摊的账单分期本金)=截至该月信用卡账单日,持卡人尚未分摊的账单分期本金总余额/剩余分期期数。
6、持卡人每月应还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的记账日为持卡人信用卡账单日。持卡人须按信用卡账单所列金额在每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欠款。持卡人在每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偿还账单所列的当期全部应还款额时,当期账单分期应还本金仅在当期享受免息期;持卡人若在每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含)前未按账单所列的当期全部应还款额全额偿还欠款时,当期账单分期应还本金不再享受免息期,从当期账单日计收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分期利息不计收复利。
7、持卡人每月应还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和利息四舍五入精确至分(具体而言,不能被还款期限整除的差额部分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到“分”位后,剩余部分计入剩余应还款额,以此类推,直至最后一期全部结清),如持卡人未按账单所列偿还账单分期应还款项,持卡人应按照《渤海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渤海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项下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和违约金。
8、持卡人账户中的溢缴款不能直接用于提前清偿剩余账单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
9、持卡人已成功办理账单分期,如申请提前终止账单分期的,应致电渤海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电话或以渤海银行认可的其他方式提出申请。账单分期只能申请全部提前终止,不得申请部分提前终止。账单分期提前终止的,持卡人应按截至提前终止日,当笔账单分期项下尚未分摊的分期本金总余额的3%向渤海银行支付提前终止违约金,但违约金金额最高不超过按原分期方案还款(即不再提前终止账单分期)的情形下,持卡人全部剩余分期利息。账单分期提前终止的,持卡人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未到期的分期本金提前到期,且提前到期的分期本金,以及账单分期提前终止违约金将在提前终止当日全部记入当期最低还款额。持卡人申请提前终止账单分期并经渤海银行审核同意后,不得撤销。
10、申请账单分期,账单分期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不计算积分。
11、持卡人对已申请账单分期的消费交易进行退货处理时,如果账单分期已办理成功,则持卡人仍应按照所办理的账单分期业务偿还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
12、已办理的账单分期不会因持卡人的信用卡到期失效、续期、更换或销卡或销户而改变或终止。
13、如果持卡人在账单分期进行期间申请注销信用卡账户的,则视为持卡人申请提前终止账单分期,持卡人应按照本业务约定条款第二条第9款以及领用合约项下约定,偿还剩余分期本金、分期利息、提前终止违约金以及信用卡账户项下欠付的其他全部款项。信用卡账户欠款偿清后方可办理注销信用卡账户。
三、渤海银行权利和义务
1、渤海银行有权对持卡人账单分期的申请进行独立审核,有权独立决定持卡人账单分期申请是否通过。
2、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出现账务逾期,经催收未还的,或按《渤海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渤海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被强制停卡或违反渤海银行相关规定,或因信用卡账户被冻结等任何原因变为不正常,或渤海银行认为其资信状况发生恶化,致使持卡人不再适合进行账单分期等情况时,渤海银行有权直接提前终止持卡人的账单分期并通知持卡人一次性清偿未偿还和未到期的全部分期本金及相关息费(包括但不限于分期利息、透支利息及复利、逾期还款产生的违约金等)。
3、渤海银行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费用标准、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费用标准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渤海银行营业网点、渤海银行网站(www.cbhb.com.cn,下同)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持卡人明示。渤海银行发布的生效公告内容构成本业务约定条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业务约定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4、渤海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渤海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等需要对账单分期业务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包括对本业务约定条款及费用标准进行变更,或对账单分期业务进行提前终止等,上述调整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渤海银行网站等方式对外公告,上述修改和调整在公告期满后即于公告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但如涉及提高服务价格或设立新的服务收费项目的,公告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相关事项公告后渤海银行不再另行单独通知持卡人。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账单分期业务,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停止办理或进行销卡、销户处理;公告期满,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同意有关变更。渤海银行发布对账单分期业务提前终止的公告生效时,则持卡人应在最近下一个账单日支付全部剩余分期本金,未收取的分期利息不再收取。
持卡人在公告生效后办理账单分期且成功放款的,适用公告后经变更的业务约定条款。
5、渤海银行向持卡人收取的全部息费(包括但不限于分期利息、年费、透支利息及复利、违约金等)均包括增值税。
四、其他
1、申请办理账单分期业务前,持卡人应认真阅读本业务约定条款内容,对本业务约定条款有疑问的,持卡人应在申请办理账单分期业务前致电渤海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电话进行详细询问和了解。持卡人申请办理账单分期,即表示其已仔细阅读并同意接受本业务约定条款的内容,持卡人对以上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
2、其他未尽事宜依据《渤海银行信用卡章程》、《渤海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