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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银行借记卡章程

(2024年8月版本)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确认同意本章程前,仔细阅读本章程各条款(特别是含有字体加黑的条款),注意本章程涉及费用、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内容的条款。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向经办行咨询或拨打渤海银行客服热线:95541。

  第一条 为更好地向持卡人提供服务,规范渤海银行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制定《渤海银行借记卡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 渤海银行借记卡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包括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任何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的带有“银联”标识,可在本行营业网点和个人网银、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电话银行、自助设备等电子渠道以及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自助设备上使用,并支持网络支付、二维码支付等应用方式的金融支付工具。该卡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功能,申领及使用本行借记卡应遵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行借记卡面向个人客户发行。所有中国公民以及持有所在地区签发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外籍公民均可凭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向本行申领个人借记卡,申领时应按本行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申领人应详细阅读并确认遵守本章程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可领卡。每位个人客户在本行申领的借记卡数量不得超过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四条 本行借记卡按照配发实体介质情况分为实体卡(含异形卡)、电子卡、移动设备卡。实体卡按照介质类型不同,分为磁条卡(已停发)和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简称“IC借记卡”)。

  第五条 申领本行借记卡时,将同步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具体开立的账户类型、开立的数量及其使用规定须同时符合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的要求)。本行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IC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对应存款利率及计息方法和本行关于个人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利息。借记卡不提供透支服务。

  第六条 本行部分IC借记卡具有电子现金功能,可支持圈存、销户圈提、小额脱机消费、查询等业务,余额上限为1000元电子现金视同现金不记名、不挂失、不计息,不设置密码凡使用电子现金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IC借记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七条 本行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IC借记卡可以由持卡人自行选择是否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如选择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中国银联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交易限额以本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本行营业网点、个人网银、手机银行、微信银行开通或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为保障持卡人的用卡安全,电话银行仅支持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八条 本行借记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第九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和查询时,须遵守监管机构、本行、中国银联、收单银行和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本行将有权根据风险管控的需要对本行借记卡账户设定日交易限额、暂停部分交易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本行借记卡每日在自助设备上的累计取现限额不得超过本行规定的限额,在境外取现限额须按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吞卡的,可在吞卡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以证明为本行借记卡持卡人的材料至自助设备所属银行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自助设备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自助设备所属银行另有规定的,以自助设备所属银行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持卡人领取并激活本行借记卡必须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数字密码(如“123456”、“111111”等)或用有关个人信息(如出生日期、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容易被他人猜到的信息作为密码,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不利后果。

  持卡人妥善保管借记卡、密码以及交易验证信息,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因持卡人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凡是凭密码或其他交易验证方式办理成功的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本行有权将其收支款项、费用计入持卡人账户,该等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视同交易的有效正式记账凭证。

  第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同一张本行借记卡在自助设备渠道连续输错密码超过3次或各种交易渠道连续输错密码超过5次,为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本行将对借记卡实施锁定IC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如持卡人仍记得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本行营业网点办理解除锁定手续。如持卡人遗忘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本行营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十四条 持卡人卡片遗失、被盗或密码泄露时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包含口头和书面挂失本行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95541),持卡人可通过挂失服务电话办理口头挂失口头挂失有效期为5个自然日(自挂失当日算起持卡人可多次进行申请),持卡人应当在口头挂失有效期内办理书面挂失,否则口头挂失在持卡人挂失当日起算的第6个自然日自动失效。持卡人通过本行营业网点或个人网银、手机银行办理的书面挂失长期有效。

  挂失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在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发生的资金损失及其相关责任由持卡人承担。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本行营业网点办理补卡手续。

  第十五条 磁条借记卡及未配发实体卡片的电子卡长期有效,IC借记卡则遵守金融监管机构与相关银行卡组织的业务规定设置有效期。持卡人到期如需继续用卡,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

  持卡人可随时终止使用行借记卡,止使用时,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提出书面申请并将行借记卡交回本行营业网点,办理销卡手续。

  第十六条 因卡片损坏(包括但不限于卡号模糊不清、磁道损坏、芯片损坏等)到期磁条借记升级IC借记卡等原因,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本行营业网点申请更换新卡。持卡人未在规定日期内指定营业网点领卡,本行有权将新卡作废。

  如本行因与合作单位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更换为相同卡种的,经持卡人同意,本行可发放其他卡种替代。如持卡人不同意更换卡种,可办理销卡。

  第十七条 持卡人办理IC借记卡更换新卡、销卡或电子现金销户圈提时,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将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周期和方式退还给持卡人。

  第十八条 持卡人应确保向本行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本行借记卡持卡人在本行留存的开户信息,如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手机号码、住址等发生改变的,或有效身份证件过期的,应立即本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变更。因未及时变更信息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持卡人承诺在本行留存的手机号码应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一一对应。对多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开立和使用借记卡账户的情况,本行有权进行排查清理,并联系相关当事人进行确认。如持卡人无法证明多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的合理性,本行有权对相关借记卡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

  第十九条 本行借记卡只限持卡人本人申领及使用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购买他人渤海银行借记卡使用。持卡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借记卡和借记卡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借记卡和借记卡账户。违反上述约定所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本行有权根据监管机构规定,对违反上述约定的持卡人申领及使用借记卡和借记卡账户进行限制。

  第二十条 持卡人将本行借记卡用于非法平台收款、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赌博、毒品买卖等违法违规活动,或本行有合理理由怀疑账户交易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时,本行有权采取相应的交易限制措施,并停用持卡人所持本行借记卡,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所持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风险管理需要,对持卡人所持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和功能限制。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与商户发生的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向本行支付消费款项。因不可抗力或通讯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本行借记卡不能正常使用的,行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合理且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行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持卡人在安全的互联网、通讯环境和商户实体受理环境下使用本行借记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如有证据证明确属本行的责任,则本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行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发展等制定和调整借记卡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持卡人可在行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最新发布的渤海银行服务收费价目表》并须按照相关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本行将采取适当的方式对收费调整内容提前公示,涉及提高服务价格或设立新的服务收费项目将于实行前3个月通过本行营业网点、官方网站渠道进行公示,并可视情况同时采取其他补充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话、短信等。持卡人有权在公规定的合理期限内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行借记卡及相关服务。持卡人在公的收费调整生效日期后仍继续使用本行借记卡及相关服务,即视为持卡人同意并接受该调整如持卡人未支付有关费用,本行将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为满足本行向持卡人提供借记卡相关服务的需要,持卡人授权同意本行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查询、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本人的授权信息,并根据最小必要原则将上述获得的个人信息提供至有关单位,包括本行分支机构、监管机构、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机构、银行卡组织、电信运营商、合作/外包机构(如制卡邮寄等业务服务机构、技术服务机构、增值服务合作机构等)。本行承诺仅为处理借记卡项下事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之目的向相关单位收集或提供申领人、持卡人信息,并要求相关单位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本人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与持卡人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信息如本人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职业、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税收居民身份信息、人脸信息、笔迹信息、证件影像、借记卡卡号、已上传照片等。上述信息仅用于业务申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审查审批、业务办理、制卡邮寄、履行合同、风险监测与管理、增值服务、异议核查履行反洗钱义务、反电信网络诈骗借记卡业务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本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对长期不动户、零余额账户或监管机构要求处理的其他账户进行处置,暂时关停相关账户的使用功能。长期未动账且余额小于规定限额的借记卡账户本行有权关闭该账户相关功能,具体措施以本行官方网站最新公告为准。如持卡人仍需使用该借记卡账户相关功能,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本行营业网点或通过本行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借记卡账户启用手续,本行审核无误后,可重新启用借记卡账户。

  第二十六条 申领行借记卡的个人,均应遵守本章程的各项条款。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本行有权无须预先通知即取消持卡人的用卡资格,停止其本行借记卡的使用并有权依法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

  本章程由本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行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性、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修改本章程,将提前通过本行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并可视情况同时采取其他补充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等,相关修改自公告记载的生效日起施行公告期内如持卡人对修改后的内容有异议而决定不再继续使用本行借记卡,可提出销卡申请,本行为其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内如持卡人未提出异议且在公告记载的生效日后继续使用服务的视为持卡人同意章程的修改,修改后的章程将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行以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行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公告)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有关本行借记卡的公告(包括领取借记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凡本行与持卡人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关法律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渤海银行借记卡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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