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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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编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类别 |
备注 |
使用客户 |
服务内容 |
收费依据 | |||||||
1 |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
按票面金额0.5‰收取 |
政府指导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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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客户 |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 |||||||
2 |
符合挂失规定的票据 |
按票面金额1‰收取,不足5元收取5元 |
政府指导价 |
|
企业/个人 |
办理挂失 |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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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电子汇划费 |
汇划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每笔收取5元,1万元以上至10万元每笔收取10元,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每笔收取15元,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每笔收取20元,100万元以上每笔按汇划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收取,最高不超过200元;汇划职工工资、退休金、养老金等,每笔收取2元 |
政府指导价 |
原来规定的每笔0.5元手续费照收;保证在2小时内资金到账的加急即时业务,电子汇划费加收30%;汇划财政金库、救灾、抚恤金等款项免收
电子汇划费。签发银行汇票比照此标准执行。 |
企业/个人 |
办理汇兑 |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2001]791号) | |||||||
4 |
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
邮寄划回,1元/笔 |
政府指导价 |
采用挂号信、特快专递邮寄时,按邮局收费标准分别加收挂号费、快递费 |
对公、对私客户/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
办理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 |||||||
国内信用证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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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 |
1.5‰ 最低100元 |
政府指导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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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客户 |
开证 |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发〔1997〕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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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信用证修改 |
100元 |
政府指导价 |
按笔收取;增额修改的,对增额部分按开证手续费标准收取, 最少不低于100元 |
企业客户 |
信用证修改 | ||||||||
7 |
信用证通知 |
50元 |
政府指导价 |
按笔收取 |
企业客户 |
信用证通知 | ||||||||
8 |
信用证修改通知 |
50元 |
政府指导价 |
按笔收取 |
企业客户 |
信用证修改通知 | ||||||||
9 |
信用证议付 |
1‰ |
政府指导价 |
按笔收取 |
企业客户 |
信用证议付 | ||||||||
10
|
未在本行开立结算户的个人办理现金汇款 |
5000元以下的汇款按汇款金额1%收取,5000元(含)以上,按每笔50元收取,不得收取电子汇划费和邮费、电报费。 |
政府指导价 |
已在我行开立结算户的个人通过大、小额支付系统进行的汇款,收费标准参照对公业务收费标准 |
个人客户 |
现金汇款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2001]385号)第三条规定 | |||||||
11 |
转账支票 |
0.2元/张,5元/本;手续费每笔为0.6元,其中,使用清分机的地区手续费每笔为1元。 |
政府指导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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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客户 |
出售转账支票 |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6]184号) | |||||||
12 |
银行本票 |
0.2元/张,5元/本;手续费每笔为0.6元,其中,使用清分机的地区手续费每笔为1元。 |
政府指导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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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人 |
出售银行本票 | ||||||||
13 |
现金支票 |
0.2元/张,5元/本;手续费每笔为0.6元。 |
政府指导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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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客户 |
出售现金支票 | ||||||||
14 |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 |
0.28元/张 |
政府指导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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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客户 |
出售银行(商业)承兑汇票 | ||||||||
15 |
银行汇票 |
0.28元/张,手续费每笔均为1元;按电子汇划费标准收取银行汇票汇划费。 |
政府指导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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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人 |
出售银行汇票 | ||||||||
16 |
三省一市银行汇票 |
手续费:1元/笔 工本费:0.28元/笔 邮电费:2.5元/笔 |
政府指导价 |
杭州分行特色业务 |
企业/个人 |
签发三省一市银行汇票 |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6〕184号)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文件规定 | |||||||
17 |
普通支票 |
手续费:25元/本或1元/张 工本费:5.0元/本或0.2元/张 |
政府指导价 |
上海分行特色业务 |
企业客户 |
出售普通支票 |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6]184号) | |||||||
18 |
贷记凭证 |
手续费:25元/本或1元/张 工本费:5.5元/本或0.22元/张 |
手续费政府指导价,工本费市场调节价 |
上海分行特色业务 |
企业/个人 |
出售贷记凭证 |
《上海市贷记办法》(上海银发[2005]129号) | |||||||
19 |
深港外币实时支付业务 |
深圳同城:
等值人民币1万元(含)以下:每笔收费5元人民币
等值人民币1万元-5万元(含):每笔收费10元人民币
等值人民币5万元-10万元(含):每笔收费15元人民币
等值人民币10万元-100万元(含):每笔收费20元人民币
等值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每笔收费按该业务金额的万分之0.2计收,最高不超过100元人民币 |
政府指导价 |
深圳分行特色
业务 |
企业/个人 |
汇款业务 |
《关于深圳外币实时全额支付系统运行的通知》(深人银发[2002]510号)、《关于深圳外币实时全额支付系统开通深港美元支付业务的通知》(深人银发[2003]291号)
当地人行规定 | |||||||
深港地区:
港币:手续费按付款港币金额的1%计收,最低20元,最高1000元。跨境通信费按40港元/笔。
美元:手续费按付款美元的等值人民币金额的1‰计算,以人民币计收,最低20元,最高1000元,或等值的美元计收。跨境通信费按5美元/每笔。 |
政府指导价 |
企业/个人 |
汇款业务 | |||||||||||